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4304号
原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邵元乡马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265J。
法定代表人:马其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1049162N。
法定代表人:郭振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