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陈乐廷、杨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4850号
申请人:陈乐廷,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杨建国,男,回族,1958年12月20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265L,法定代表人:马其民,地址: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乐廷与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乐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乐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杨建国、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