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和谐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00587724X2。
法定代表人:吴月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超,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巧云,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系王巧云侄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正大街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265J。
法定代表人:马其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0092071L。
法定代表人:吴文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霞,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萍,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城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志超、王巧云、王东军、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赫公司)、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柘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被上诉人刘志超、王东军,被上诉人王巧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被上诉人乾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磊,被上诉人金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霞、白荣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柘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 长 峰
审判员 王 颖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添(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