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4民初1641号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丹阳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70978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2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34元,共计2198元,由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