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昌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兰执民字第1884-2号

原告浙江顺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顺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867190.55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2809.45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1900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12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1884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