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6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D座326。
法定代表人:王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宝磊,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5号楼904。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烁,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银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水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中科水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69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每日按应付货款的1%计算至付清之日),诉讼费由中科水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中科水景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中科水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仅依据中科水景公司的单方陈述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未举证证明中科水景公司未正常安装使用、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中科水景公司在起诉前未提出解除合同,且中科水景公司没有证据及充分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直接判令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首先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重做等措施,而非直接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中科水景公司可待损失发生后另行就购买新水泵差价和安装费损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提出的鉴定事由存在错误,我公司在一审中未同意鉴定是正当的,故我公司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DMX512低压潜水泵(型号IP1-69)的现状成因及库存现货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进行鉴定。
中科水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银泉公司的上诉请求。水泵出现质量问题后,我公司多次与**银泉公司进行沟通,但均未得到解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银泉公司从未向我公司提供水泵的行业标准认证证书。
中科水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我公司与**银泉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银泉公司向我公司退还货款86784元;3.**银泉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5424元(108480×1%×5);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银泉公司承担。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银泉公司赔偿其公司损失110400元。
**银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中科水景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未付货款21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每日按应付货款的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科水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9日,中科水景公司(甲方)与**银泉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西宁,双方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之需要,拟向乙方采购DMX512喷泉泵,产品名称:DMX512喷泉泵,型号:IP1-69,数量96,单位台,单价1130,总价108480元。交货期限:合同签订日起一周内,交付至甲方所指定地点。质量及验收标准: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2.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货物投入正常使用之日计算。3.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货物本身存在隐蔽性瑕疵,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即使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发生了损坏,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甲方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工程报验数据。乙方应提供3C认证。付款:定金30%,出货前付50%,出货后3个月内付15%,质保期结束付5%。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7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的要求,甲方在货物检收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停止验收,并要求乙方更换产品,或解除合同并退货。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货物质量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该合同尾部甲方处盖有中科水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盖有**银泉公司的公章。
2019年4月19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支付32544元;2019年4月26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支付54240元。中科水景公司、**银泉公司均认可中科水景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收到案涉货物。
关于案涉货物的安装时间,中科水景公司称安装之后一直在调试,**银泉公司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所以也没有投入使用。**银泉公司则称在2019年9月4日已经完工。中科水景公司称案涉项目没有最终进行验收。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8月26日,中科水景公司表示:室外机柜里一台功放控制两只音响一会响一会不响,查看功放及音响接线端子没发现松动问题,有时直接不响,这台功放散热风扇声音异常,噪音比较大;中心风暴喷泉不受音乐系统控制,有四个回路音乐喷泉系统开启后一直喷水停不下来。你好毛工,大概就是这些问题。**银泉公司:中心风暴那里,水泵不出水的有几个?中科水景公司:不出水的是有几个,少所以没注意看。2019年9月15日,**银泉公司称:咱们西宁这边有几个致命问题。1.高压电进水池。开关电源是防水的没有错,但是进了水池就违反了《CJJT222-2015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相关规定。中科水景公司称:现在目前低压泵的喷水高度只有40多公分,地址码刚才联系低压泵技术应该还有一些没有写完,低压泵有十多个应该是烧了,电源刚才毛总给的意见是不能在水下,现在这边施工确实在时间上不能确定,正好赶上过节白天不让施工,晚上又下雨,给低压泵厂家施工带来不便希望毛总这边另加谅解。**银泉公司:2.多个泵用一台开关电源供电。防水开关电源正常来说,只有2根分支,也就是说,明纬电源公司自己在设计上就已经告诉我们,他一个开关电源只能最多带2台设备。带的多了容易出现输出不稳定的情况。中科水景公司:现在一个电源就是带两个。**银泉公司:3.每台不能独立供电,对我们正常维护带来了很大不便。我家水泵重新写地址需要接好信号后断一次电,然后给谁送电给谁写地址。咱们工地现在两台一个电源,断电重写会造成2个泵一个地址。要实现单点单控,需要破开电源单独供电。严重影响工期。我家水泵自带RDM功能,不断电也能重新写地址,但是必须使用带有RDM功能的控台,目前已知确定带有RDM功能的控台只有MA。MA控台的价格是28万每台以上,对咱们工地现场来说实在大材小用。4.已知烧坏了13台水泵电机。我家水泵控制器带有限流功能,120W水泵最大电流不超过6.25A。这样程度的烧毁电机,有两方面原因:1)电机叶轮腔进杂物堵转后仍然不停送电发送控制信号,造成电机超负荷工作。2)开关电源漏高压电打死了电机。已知西宁在不清洗水池的情况下,就让水泵在带有水泥砂浆的水池里泡了一个多月,后来不清洗又运转了两周以上。综上,如果要尽快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1.把开关电源挪出水池;2.每台泵一个空开控制供电;3.清洗水池并清洗水泵腔。中科水景公司:上个月的月底低压泵水池才开始注水,何来泡了一个多月?到现在为止都不能完全正常播放又何来运转两周以上?今天凌晨三点左右我们一起回去,技术员和我说可能有7个电源损坏,具体是不是电源,或者是因为什么原因损坏目前还没查明。**银泉公司:我们换新驱动,是因为旧驱动的电路保护不够,您工地现场烧坏了水泵电机,为了避免更多的损失,我们才更换了驱动。实际上,西宁工地现场接线非常不好,我们小张在西宁的几天都在给你们理线了。2019年9月15日,**银泉公司称:小张在西宁已经整整一周,还有很多其他户也需要技术支持,实在不好在一个工地待太久。如果今天下午不能配合,小张把写地址的方法告诉电工,把192控台留到西宁,让他们自己写吧。福州那么大工地,小张只呆了3天就解决了全部问题,跟吕工的全力配合分不开,感谢吕工。中科水景公司:接线怎么有问题了,出现短路,还是进水问题,水下电源有问题可以咨询明伟厂家,不要把一切归到施工人员身上。电源一共只有8路输出,不可能达到一机一开关。从8月18号以后到现在,影响验收的,就是低压泵老是调不好,问题多元化。2019年10月14日,中科水景公司:又出问题了,应该又坏了好几个,这不是在请教一下毛总这个是不是驱动的问题。**银泉公司:你们检查过下面是否塞了吗?中科水景公司:不是堵了他也出水就是反应慢。**银泉公司:先检查电机,再检查信号线路哪里防水没做好。
2020年3月25日,**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催款函,载明:截至2020年03月25日,根据我公司账面反映贵公司尚欠我司货款合计74547元,贵公司核对无误后将下列回执联盖章寄给我公司。为保持双方往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贵司在收函件后三日内将欠款汇入我公司账户,否则将按合同相关约定来处理。
2020年4月2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出具告知函,载明:致:**银泉公司,我司分别于2019年4月和5月与贵司签订《采购合同》,从贵司采购共计306台水泵,合计总货款为398980元,其中210台ABS低压潜水泵用于我司福州项目,96台DMX512喷泉泵用于我司西宁项目。在两项目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经我司技术人员现场调试,发现采购设备存在以下问题:福州项目:1.出水高度不一致。同一批次相同参数设备,在取水区域,管路条件均一致的条件下,各喷口出水高度不一致;2.水泵稳定性较差。项目整体调试时,存在个别水泵在持续供电的条件下,但不能够持续出水的情况;3.出水高度普遍不够。在经技术参数理论计算喷水高度可达到4.5米的情况下,实际喷水高度却无法达到;西宁项目:在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表演过程中出现低压泵不能够正常运转,目前已有4台低压泵不出水,1台常出水。以上问题在经我方技术人员多次分析维修后,均不能有效解决,我方据此有充分理由认为贵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靠性、稳定性较差,达不到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流量、扬程),同参数产品实际效果不一致等。上述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我司所承接项目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且屡次受到业主方投诉,项目迟迟未能通过验收并未能按期收到项目款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的要求,若货物存在问题,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更换产品、或解除合同并退货。现对贵司告知如下: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的30天内,到甲方项目现场解决设备存在的所有问题;2.我方暂停向贵司支付货款,直至我司项目通过甲方验收并顺利回款;3.我方保留向贵方追偿的权利。
2020年4月20日,**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发出联络函,载明:致中科水景公司:感谢贵公司对我司的大力支持,为保持双方往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同的约定,贵司应在收货后3个月内支付15%货款。我司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与2019年7月19日发货,贵司于2019年4月30日与2019年7月21日收货,贵司收货至今已远超3个月,虽经我方多次催促,贵司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特发函传知,请贵司在收件后三日内将欠款74547元汇入我公司账户。
经法院询问,关于中科水景公司发出告知函之后**银泉公司是否解决上述问题,中科水景公司称均未解决,**银泉公司则称必须要求中科水景公司先付尾款,如果存在问题,**银泉公司再派人解决相关问题。
**银泉公司向法院提交案涉水泵的使用说明书以及情况说明、喷泉常规做法说明,用以证明案涉水泵只是中科水景公司承接的工程的喷泉设备中的其中一个部件,中科水景公司未能正确安装使用案涉水泵,案涉产品交付时配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列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包括需要单独给水泵供电,绝对禁止在靠近水泵3米范围内使用水下电源,绝对禁止在没有水过滤装置的浑浊水池运行,必须在安装过滤网罩的状态下运行,水泵的适配电压等等。
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称案涉项目的水泵因现场气候温度影响,每年10月到次年4月无法施工,故未进行更换。经询,中科水景公司称截至法院首次开庭前,案涉项目现场96台水泵中,不出水或者不受控的水泵是24台,出水高度不够的是58台,后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统计。中科水景公司向法院提交水泵启闭运行视频,用以证明本案开庭前水泵仍存在问题。中科水景公司陈述其是做喷泉水景的公司,通过喷泉水秀的创作形成整体的喷泉效果,安装**银泉公司提供的低压水泵后,开启水泵开关喷泉出水不受控制,有的是根本不能出水,有的出水高度不够,根本不可能完成中科水景公司最终要求的效果,我们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全部进行退货处理。
经法院询问,**银泉公司不同意就案涉全部产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包括出水是否受控以及在外部因素一样的情况下喷水高度能够一致或者是否喷水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院向其释明,如**银泉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应当由**银泉公司申请鉴定,**银泉公司坚持不提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此,根据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科水景公司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向**银泉公司反馈案涉水泵存在不出水、不受控等问题,且在2020年4月2日的告知函中再次将上述问题书面告知**银泉公司,亦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视频证据,**银泉公司抗辩称该批水泵出现上述问题系中科水景公司未正确安装使用、配套不完善等问题,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鉴于案涉产品由**银泉公司提供,且中科水景公司已经就产品质量问题尽到初步证明责任,**银泉公司应就案涉水泵不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银泉公司表示不同意就案涉全部产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包括出水是否受控以及在外部因素一样的情况下喷水高度能够一致或者是否喷水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就该项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银泉公司自行承担。且根据中科水景公司提交的水泵问题视频及其陈述,中科水景公司系专门从事喷泉水景的公司,通过喷泉水秀的创作形成整体的喷泉效果,喷泉出水不受控制、不出水、出水高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根本不可能完成中科水景公司最终要求的效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全部进行退货处理。法院认为中科水景公司的陈述亦属合理,鉴于**银泉公司的水泵确系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中科水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中科水景公司于本案起诉前向**银泉公司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而**银泉公司系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中科水景公司支付了86784元货款,故**银泉公司应当退还该部分款项,同时,中科水景公司将96台喷泉泵退还给**银泉公司。对**银泉公司要求中科水景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未付货款21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科水景公司主张另行购买新水泵差价和安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该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中科水景公司可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中科水景公司要求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日(2019年4月19日)起一周内,但在付款处也约定了中科水景公司在出货前付50%,中科水景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支付完毕上述款项,**银泉公司称其在2019年4月27日货交承运人,其称在收到中科水景公司的50%款项之前不发货的抗辩理由亦属合理,故法院对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判决:一、确认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二、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784元,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喷泉泵(产品名称:DMX512喷泉泵,型号:IP1-69)共计96台(若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足数退还上述喷泉泵,未退还部分按照每台1130元的价格从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扣减);三、驳回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银泉公司与中科水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陈述及针对水泵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微信、函件沟通的内容,可以认定**银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曾多次出现不出水、不受控等问题,中科水景公司亦就其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提供了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银泉公司虽不认可其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就其主张充分举证,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认定系**银泉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对中科水景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及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银泉公司要求中科水景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银泉公司在二审中又提出就案涉水泵的现状成因及库存现货进行鉴定,与其公司在一审中坚持不申请鉴定之意见相悖,且就库存现货进行鉴定并不具有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本院对其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另,一审法院以中科水景公司提出的有关另行购买新水泵差价和安装费损失的诉讼主张在起诉时尚未发生为由驳回了中科水景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并向其释明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银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