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邓派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451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5号楼904。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烁,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D座326。
法定代表人:王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水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科水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胡烁,**银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科水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中科水景公司与**银泉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退还货款310800元;3.请求判令**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81585元(388500×1%×21);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银泉公司承担。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银泉公司赔偿中科水景公司损失261500元(包括新水泵的差价和安装费共计241500元以及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中科水景公司与**银泉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采购210台ABS低压潜水泵(型号IP3-1012),合同总价款3885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支付货款310800元;2019年7月21日,**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交付210台合同设备。设备安装后,中科水景公司发现该批次设备在参数相同、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存在出水高度不一样、水泵稳定性差、不能持续出水、喷水高度达不到要求等质量问题。在中科水景公司多次催促下,**银泉公司多次派人到工程现场进行维修,但并未根本解决问题。截至起诉之日,**银泉公司供应的设备绝大多数仍不能使用,造成中科水景公司承接的项目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屡次受到业主投诉,迟迟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不能按期收到项目款,给中科水景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中科水景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中科水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支持中科水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科水景公司于2019年5月向**银泉公司采购210台价值388500元的水泵用于福州项目,但**银泉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中科水景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中科水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加前述要求**银泉公司赔偿损失261500元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合并审理。
被告(反诉原告)**银泉公司辩称:一、**银泉公司已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交货义务,**银泉公司不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采购ABS低压潜水泵210台。**银泉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将涉案货物交付承运人,中科水景公司方于2019年7月21日签收涉案货物。**银泉公司已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交货义务,中科水景公司要求解除《采购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涉案产品已全部安装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退还货款3108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银泉公司供应的ABS低压潜水泵仅是中科水景公司承包水景工程设备的一个配件,需要正确安装使用并配合其他设备设施才有可能达到中科水景公司期望的效果。**银泉公司仅是给中科水景公司供应ABS低压潜水泵,并不是承接水景工程,因此,**银泉公司并不能保证中科水景公司是否正确安装使用涉案产品,亦不能保证能否达到中科水景公司的要求。此外,中科水景公司为了赶工期,没有将产品退回给**银泉公司检测,反而要求**银泉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以排除整个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尽管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并不属于**银泉公司的责任,为了积极处理问题,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银泉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中科水景公司亦承诺报销人工及交通、住宿、伙食费用。为此,**银泉公司派出技术人员2人到现场工作了20天。经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发现中科水景公司未能正确安装使用涉案产品,包括如下问题:1、电源不能提供额定的电压,水泵的设计是DC30V12A4300转的电机,需要30V的电压,但是中科水景用的是DC24V的开关电源,其开关电源最大只能调节到27V;2、管道设计存在问题,后来把旧弯管换成直管,从而达到了对方4米喷水高度的要求;3、水泵放在有铁末的盒子里,导致所有转子上都吸附了铁末,损害电机转子和电机内壁,影响了磁性能;4、水泵网罩掉了不更换;5、接线时线头防水不到位;6、水泵因进入杂物导致堵转,但没有清洗、维护。经过处理,2020年1月5日,所有的问题均已解决,中科水景公司的工程亦已实现正常使用。三、由于交货量大,经与中科水景公司方协商同意,**银泉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将货物发出,中科水景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收货物。中科水景公司方从来没有主张过要迟延违约金。退一万步来说,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亦属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四、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赔偿损失261500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中科水景公司方不能证明**银泉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数量。此外,中科水景公司方亦未按时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中科水景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并单方扩大损失,其诉求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中科水景公司的诉求!同时,按照采购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中科水景公司2019年7月15日才支付50%的货款,在收到该笔款项之前**银泉公司不发货,中科水景公司违约在先。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也不能证明和本案有关。
被告(反诉原告)**银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科水景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未付货款7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每日按应付货款的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中科水景公司立即支付人工费用18000元(350元/天×20天×2人),伙食费4000元(100元/天×20天×2人),日常交通费2000元,机票费用4070元,住宿费用2018元,本项合计280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科水景公司方承担。事实和理由:**银泉公司与中科水景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采购ABS低压潜水泵210台,总价款为3885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定金30%,出货前付50%,出货后3个月内付15%,质保结束付5%。**银泉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将涉案货物交付承运人,中科水景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收涉案货物。但是,中科水景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支付第三期货款(即出货后3个月内付15%),反而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银泉公司供应的ABS低压潜水泵仅是中科水景公司承包水景工程设备的一个配件,需要正确安装使用并配合其他设备设施才能达到效果。中科水景公司为了赶工期,没有将产品退回给**银泉公司检测,反而要求**银泉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以排除整个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尽管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并不属于**银泉公司的责任,为了积极处理问题,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银泉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中科水景公司亦承诺报销人工及交通、住宿、伙食费用。为此,**银泉公司派出技术人员2人到现场工作了20天。经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发现中科水景公司未能正确安装使用涉案产品,包括如下问题:1、水泵放在有铁末的盒子里,导致所有转子上都吸附了铁末,损害电机转子和电机内壁,影响了磁性能;2、水泵网罩掉了不更换;3、接线时线头防水不到位;4、水泵因进入杂物导致堵转,但没有清洗、维护。经过处理,2020年1月5日,所有的问题均已解决,但中科水景公司拒绝支付**银泉公司派技术人员的费用。中科水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银泉公司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允上述诉求。
原告(反诉被告)中科水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中科水景公司不同意**银泉公司的反诉请求,因为本案中中科水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银泉公司支付了定金的30%以及出货前50%货款,如果**银泉公司正常履行合同,我们肯定要支付其余的款项,但是由于**银泉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中科水景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银泉公司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66、67的规定,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其要求,中科水景公司不应向**银泉公司支付货款,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采购合同6.2明确约定质保期2年,从货物投入使用开始计算,货物在安装调试就出现很多问题,没有投入使用,质保期也远远没有到期,**银泉公司主张5%质保金没有合同依据。关于人工费等费用,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中科水景公司购买**银泉公司的产品,**银泉公司本身就应当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责任,差旅费等应**银泉公司自行承担。我们的采购人员没有直接承诺报销,是否报销需要公司的批准,报销的前提是**银泉公司能根本解决问题,我们为了项目顺利解决才报销。**银泉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发生的问题是解决我方的项目问题,不认可关联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30日,中科水景公司(甲方)与**银泉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福州,双方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之需要,拟向乙方采购ABS低压潜水泵,产品名称:ABS低压潜水泵,数量210,单位台,单价1850,总价388500元。交货期限: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至甲方所指定地点。交货工地地址:福州,质量及验收标准: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2、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货物投入正常使用之日计算。3、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货物本身存在隐蔽性瑕疵,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即使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发生了损坏,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甲方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工程报验数据。乙方应提供3C认证。付款:定金30%,出货前付50%,出货后3个月内付15%,质保期结束付5%。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7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的要求,甲方在货物检收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停止验收,并要求乙方更换产品,或解除合同并退货。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货物质量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该合同尾部甲方处盖有中科水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盖有**银泉公司的公章。
2019年6月6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支付116550元;2019年7月15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支付194250元。
中科水景公司、**银泉公司均认可中科水景公司在2019年7月21日收到涉案货物。
关于涉案货物的安装时间,中科水景公司称2019年8月开始前期自行安装,然后出现问题不断进行调试、更换,后期的安装调试都是在**银泉公司指导下进行的。**银泉公司称到货之后由中科水景公司进行安装,由于中科水景公司未能正确使用,所以**银泉公司才提供的现场支持。关于安装完成的时间,**银泉公司称整个喷泉工程需要一个安装调试的过程,所以2020年1月5日才正式完工、交付使用。中科水景公司称涉案项目未进行最终验收。
中科水景公司提交与**银泉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4日,中科水景公司称:您好福州数字小镇喷泉经过多次实验是你的低压泵有问题,发过几台低压泵吧,最少6台,多谢。**银泉公司称:吕工好!前段时间换下来的转子寄回来了吗?小张安排一下,全部测试好给吕工快递过去。已安排,会尽快发货。2019年11月4日,**银泉公司称:大家好,我给大家汇报一下福州转子更换的进度。我们尽量让每个步骤能提前一点。在工地现场发现本次360W水泵的发热量太大,我们解决方法如下:免费更换全部电机。新电机到位时间:12月10日。2019年12月13日,**银泉公司称:福州低压泵有解决方案了吗?甲方这边强调18号必须要调试好,20号有非常重要的表演;18号目前可以先不考虑高度,必须每个都要出水。中科水景公司发送视频并称:通上电自己就喷。2019年12月14日,**银泉公司称:今天你们就能收到管子了,请今天放水。放到人能下去就好。你们自己接线防水问题要注意。接线防水影响水泵信号。泡水3天,信号线屏蔽泵氧化了,屏蔽隔离功能就失效了。中科水景公司称:那天我们刚做防水树脂胶在半凝固状态你们的工人却下去上螺丝,我们的人劝阻也不听,回工打电话你们的工人也不听,致使有的防水头密封不严。**银泉公司回复:胶水是液态,上螺丝如果弄撒出来了,是我们的问题。胶水在灌了以后的2个小时内都是液态的,不存在动了一下就不能凝固了。**银泉公司称:这次的水泵,从里到外,甚至到外延,我们全换了一遍。一方面确实是质量问题,一方面我们确实是用心负责的厂家。我们愿意跟您公司一起把问题解决。2019年12月16日,中科水景公司称:驱动有问题,转子也有问题。**银泉公司称:换管子和排查问题不能同时进行吗?设备有问题是我们的问题,我们负责到底。施工问题不要扯到我们身上来。2019年12月16日,中科水景公司称:主要还是查一下,具体问题,老是换东西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银泉公司称:管子换过了没有?中科水景公司称:换了几个月了,也没换好。现在不出水的,不受控的没弄好,换管子何用?一步一步来吧。**银泉公司称:你在工地现场,别人在工作,你在干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一点点小事被搞成大事!你们根本问题是喷水不一致和喷水高度不够的问题,我们达成一致,说换管子以满足现场需求。2019年12月18日,**银泉公司称:有问题今天一天解决好。中科水景公司称:前面三个是更换管路的,几乎没有区别,第一个最低的你们员工把喷头连接板损坏了,这两个问题你和现场小刘联系看看怎么解决。**银泉公司称:拿个红砖,打把伞,让一排一排的喷水,用4米杆子一个一个的比,不到4米的用红砖标记,更换成我们寄过去的短管。中科水景公司称:今天下午先把三个不出水的还有那几个特别低的解决,晚上有领导要看。2019年12月22日,中科水景公司表示:现在不是带不带弯管的问题,有十个左右开十几秒就出问题。**银泉公司称:请贵公司内部拿出解决方案,首先,咱们要不要解决高度问题。一开始验收不通过,是高度不一致造成的,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做任何事都徒劳。中科水景公司称:你现在把你的人员调回去这也叫支持?今天又有好多问题,不出水的,出水十多秒变低的,不受控的?**银泉公司称:你们一群在现场的,不首先解决根本问题,一直做些枝梢末节的事,过年你们也解决不了!你们已经在工地22天了!我管子寄过去已经13天了!水泵不工作是我的事,解决喷水高度是你的事,你明白吗,刘经理?**银泉公司在其后表示:现场220个喷头,直管的只有90个,其他130个都是弯管需要换直管的。不一鼓作气把管子换完,现场要那么多人干啥哟?换130个直管,已经是最小工程量了。2019年12月25日,中科水景公司称:我们这边已经换完管路,望贵公司明天派技术人员一次性解决水泵问题。2019年12月26日,中科水景公司称:低压泵配件什么时候能到,今天又到了一批货说是控制器防水,贵公司来了一个技术人员这是要换到什么时候?
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称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问题当时解决,可以临时应付着做表演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问题又出现了,更严重了。**银泉公司则称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问题都解决了。
2020年3月25日,**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催款函,载明:截至2020年03月25日,根据我公司账面反映贵公司尚欠我司货款合计74547元,贵公司核对无误后将下列回执联盖章寄给我公司。为保持双方往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贵司在收函件后三日内将欠款汇入我公司账户,否则将按合同相关约定来处理。
2020年4月2日,中科水景公司向**银泉公司出具告知函,载明:致:**银泉公司,我司分别于2019年4月和5月与贵司签订《采购合同》,从贵司采购共计306台水泵,合计总货款为398980元,其中210台ABS低压潜水泵用于我司福州项目,96台DMX512喷泉泵用于我司西宁项目。在两项目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经我司技术人员现场调试,发现采购设备存在以下问题:福州项目:1、出水高度不一致。同一批次相同参数设备,在取水区域,管路条件均一致的条件下,各喷口出水高度不一致;2、水泵稳定性较差。项目整体调试时,存在个别水泵在持续供电的条件下,但不能够持续出水的情况;3、出水高度普遍不够。在经技术参数理论计算喷水高度可达到4.5米的情况下,实际喷水高度却无法达到;西宁项目:在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表演过程中出现低压泵不能够正常运转,目前已有4台低压泵不出水,1台常出水。以上问题在经我方技术人员多次分析维修后,均不能有效解决,我方据此有充分理由认为贵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靠性、稳定性较差,达不到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流量、扬程),同参数产品实际效果不一致等。上述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我司所承接项目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且屡次受到业主方投诉,项目迟迟未能通过验收并未能按期收到项目款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的要求,若货物存在问题,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更换产品、或解除合同并退货。现对贵司告知如下: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的30天内,到甲方项目现场解决设备存在的所有问题;2、我方暂停向贵司支付货款,直至我司项目通过甲方验收并顺利回款;3、我方保留向贵方追偿的权利。
2020年4月20日,**银泉公司向中科水景公司发出联络函,载明:致中科水景公司:感谢贵公司对我司的大力支持,为保持双方往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同的约定,我司应在收货后3个月内支付15%货款。我司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与2019年7月19日发货,贵司于2019年4月30日与2019年7月21日收货,贵司收货至今已远超3个月,虽经我方多次催促,贵司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特发函传知,请贵司在收件后三日内将欠款74547元汇入我公司账户。
经本院询问,关于中科水景公司发出告知函之后**银泉公司是否解决上述问题,中科水景公司称均未解决,**银泉公司则称必须要求中科水景公司先付尾款,如果存在问题,**银泉公司再派人解决相关问题。
中科水景公司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本案律师费为20000元。
**银泉公司向本院提交涉案水泵的使用说明书以及情况说明、喷泉常规做法说明,用以证明涉案水泵只是中科水景公司承接的工程的喷泉设备中的其中一个部件,中科水景公司未能正确安装使用涉案水泵,涉案产品交付时配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列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包括需要单独给水泵供电,绝对禁止在靠近水泵3米范围内使用水下电源,绝对禁止在没有水过滤装置的浑浊水池运行,必须在安装过滤网罩的状态下运行,水泵的适配电压等等。
同时,**银泉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中科水景公司没有正确安装使用水泵。根据**银泉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0月26日,**银泉公司称:为什么这么多的锈,中科水景回复:转子有磁性吸在了转子上。2019年12月9日,**银泉公司称:中秋节去的时候,已经说过,弯头影响了喷水高度。2019年12月14日,**银泉公司称:今天你们就能收到管子了,请今天放水。放到人能下去就好。你们自己接线防水问题要注意。接线防水影响水泵信号。泡水3天,信号线屏蔽泵氧化了,屏蔽隔离功能就失效了。中科水景公司称:那天我们刚做防水树脂胶在半凝固状态你们的工人却下去上螺丝,我们的人劝阻也不听,回工打电话你们的工人也不听,致使有的防水头密封不严。**银泉公司回复:胶水是液态,上螺丝如果弄撒出来了,是我们的问题。胶水在灌了以后的2个小时内都是液态的,不存在动了一下就不能凝固了。2019年12月16日,**银泉公司称:这是DMX512设备,接线不好直接影响水泵工作状态。其后,中科水景公司表示:单点单控没问题。2019年12月22日,**银泉公司表示:弯管那么长,有啥脏东西粘在管路上,也可能造成喷水高度受影响,也可能造成喷水量和喷水水花不同。先把物理结构变得简单,后续问题迎刃而解。
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称涉案项目的210台水泵均已全部更换,更换下来的水泵保存在中科水景公司处,保管完好。此外,中科水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订立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的采购合同,载明中科水景公司向杭州摇头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头龙公司)采购直流低压水泵10个,单价2800元;其向本院提交2020年10月13日的采购合同,载明中科水景公司向摇头龙公司采购直流低压水泵147套,单价2800元;其向本院提交的订立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采购合同,载明中科水景公司向摇头龙公司采购直流低压水泵39套,单价2800元;其向本院提交的订立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的采购合同,载明中科水景公司向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采购直流无刷潜水泵10套,单价3250元。
中科水景公司向本院提交另行购买水泵的发票以及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实际支出另行购买水泵款为584740元。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称**银泉公司的水泵1850元每台,新采购的水泵差价均按照每台950元来计算。中科水景公司主张新水泵的差价及安装费损失共计241500元。
经本院询问,中科水景公司称截至本院首次开庭前,涉案项目现场210台水泵中,不出水或者不受控的水泵是116台,出水高度不够的是34台,后续还有一些问题我们就没有统计在里面了。中科水景公司向本院提交水泵启闭运行视频,用以证明本案开庭前水泵仍存在问题。
中科水景公司陈述其是做喷泉水景的公司,通过喷泉水秀的创作形成整体的喷泉效果,安装**银泉公司提供的低压水泵后,开启水泵开关喷泉出水不受控制,有的是根本不能出水,有的出水高度不够,根本不可能完成中科水景公司最终要求的效果,我们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全部进行退货处理。
经本院询问,**银泉公司不同意就涉案全部产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包括出水是否受控以及在外部因素一样的情况下喷水高度能够一致或者是否喷水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本院向其释明,如**银泉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应当由**银泉公司申请鉴定,**银泉公司坚持不提起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此,根据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科水景公司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一直向**银泉公司反馈涉案水泵存在不出水、不受控等问题,且在2020年4月2日的告知函中再次将上述问题书面告知**银泉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视频证据,**银泉公司抗辩称该批水泵出现上述问题系中科水景公司未正确安装使用、配套不完善等问题,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鉴于涉案产品由**银泉公司提供,且中科水景公司已经就产品质量问题尽到初步证明责任,**银泉公司应就涉案水泵不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经本院释明,**银泉表示不同意就涉案全部产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包括出水是否受控以及在外部因素一样的情况下喷水高度能够一致或者是否喷水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就该项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银泉公司自行承担。且根据中科水景公司提交的水泵问题视频及其陈述,中科水景公司系专门从事喷泉水景的公司,通过喷泉水秀的创作形成整体的喷泉效果,喷泉出水不受控制、不出水、出水高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根本不可能完成中科水景公司最终要求的效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全部进行退货处理。本院认为中科水景公司的陈述亦属合理,鉴于**银泉公司的水泵确系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中科水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中科水景公司于本案起诉前向**银泉公司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而**银泉公司系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中科水景公司支付了310800元货款,故**银泉公司应当退还该部分款项,同时,中科水景公司将210台低压潜水泵退还给**银泉公司。同时,对**银泉公司要求中科水景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未付货款7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科水景公司主张新水泵差价和安装费损失241500元的诉讼请求,中科水景公司亦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予以佐证,鉴于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所涉水泵总数为206台,其主张差价均按照950元每台予以计算,故本院支持的数额为195700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故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科水景公司要求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日(2019年5月30日)起一个月内,但在付款处也约定了中科水景公司在出货前付50%,中科水景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支付完毕上述款项,**银泉公司称其在2019年7月19日货交承运人,其称在收到中科水景的50%款项之前不发货的抗辩理由亦属合理,故本院对中科水景公司要求**银泉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银泉公司要求中科水景公司支付人工费、伙食费、日常交通费、机票费、住宿费等的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
二、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0800元,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低压潜水泵(产品名称:ABS低压潜水泵,型号:IP3-1012)共计210台(若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足数退还上述低压潜水泵,未退还部分按照每台1850元的价格从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扣减);
三、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95700元;
四、驳回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39元,由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已交纳),由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深圳市**银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麻莉
书 记 员 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