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某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626号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丑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敏,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新华联***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汪生伟
审判员  冯延芳
审判员  陈梦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