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676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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