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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676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