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4500000元,利息83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2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480元。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的银行存款20565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某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虞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