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西夏区西夏商贸城11层。
法定代表人:聂维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良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西夏区西夏古城商业文化旅游博览园2号楼西夏酒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良富,男,1963年4月XX日出生,汉族,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西平街XXX号。
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良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4500000元,利息83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2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480元。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良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452.4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吴忠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青铜峡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中兴路原农贸市场西侧7X#楼(不动产权证号:00019XXX)、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灵州商城二层(不动产权证号:00017037)、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X#别墅(不动产权证号:00031XXX)、位于灵武市中兴路原农贸市场西侧XX#楼(不动产权证号:00019XXX)、位于灵武市商贸广场6号楼一层(不动产权证号:00019XXX)、位于灵武市上阿莫市场6号楼XXX层(不动产权证号:00019XXX)、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1#别墅(不动产权证号:00031XXX)、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二到四层(不动产权证号:00016XXX)、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3层商铺(不动产权证号:00001XXX)、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二层商铺(不动产权证号:0001XXX)、位于灵武市灵州商城2#房(不动产权证号:00017XXX)、位于灵武市富兴路东侧灵州购物中心一层超市(不动产权证号:00021XXX)、位于灵武市富兴路东侧灵州大酒店负一层(不动产权证号:00021574)、位于灵武市富兴路东侧灵州大酒店一到二层(不动产权证号:00021XXX)、位于灵武市中兴路原农贸市场西侧8#楼(不动产权证号:00019531)、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灵州商城西户号(不动产权证号:00016XXX)、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3#商业楼AXXX号房(不动产权证号:00029XXX)、位于灵武市人民路南侧中兴街西侧(灵州商城)灵州商城西户号(不动产权证号:00016XXX),但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应付给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565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待达到支付条件,直接将上述款项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但未执行回款项。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锦
审判员  虞东
审判员  陈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