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灵武市。

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宁0105执5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2020)宁01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儒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