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灵武市。
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宁0105执5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2020)宁01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儒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