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508322286。 法定代表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397578。 法定代表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阳某,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580.5元、负担执行费1169元,合计857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欧阳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574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