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本祥诉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堆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邛崃市油榨乡马岩村1组。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军。
委托代理人****,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扎西,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合法传唤,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6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