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89号阳光新城B2-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尤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和平路沿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藏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出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720055.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申请人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德兴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