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祥井圈厂、敬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2执恢3号
申请人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89号阳光新城B2-2-602。
法定代表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祥井圈厂,地址纳金路德吉花园旁边布珠商品房。
经营者:敬丽娟,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纳金路德吉花园旁边布珠商品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经商,地址四川崇州。
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祥井圈厂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12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恒祥井圈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抵偿款并将担保人***纳入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均已冻结。
三、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未执行到的案款标的772965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藏0102执恢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尼玛次仁
审  判  员   才旺格列
审  判  员   明玛次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玛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