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572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英,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程,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敏,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