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572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英,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程,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敏,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