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润华金地广场5号楼24、25层。
法定代表人:周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然,男,1994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英超,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4日生,住滑县。
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600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2021年2月19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E×××××、豫E×××××、豫E×××××、豫E×××××的车辆,2021年6月15日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023年6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5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八里营东官寨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3月2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产信息、2021年4月20日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信息、2021年4月27日向滑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
五、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的强制措施,尚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26000,尚余12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赵迎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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