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地址:新乡市平原路东段。 负责人:杨中讯,行长。 原审被告: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办事处**社区行政综合楼四楼二间。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108号河南商会大厦29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原审被告:**,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原审被告:**增,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6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本案的管辖地应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另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履行地也在新乡市牧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该行与各保证人、抵押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具有本案管辖权。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另一被告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显然没有依据,在其异议被原审法院驳回后继而又提出上诉,系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