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8408号
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豫04公路南侧、开发区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878522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南小区38#号楼西一、二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