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盛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702民初2130号
原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0877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盛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新乡国际公寓A座10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7761984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平原路与福彩街交叉口东北角牧野大厦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25486W。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盛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大公司向原告支付850000元垫付款;2、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7日下午2点半左右,案外人***驾驶的豫GG××**车辆在向原告承建的项目工地运送渣土时,在新乡市××庄××村将受害人***碾压致死。经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盛大公司,盛大公司在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事发后,盛大公司拒不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经当地政府协调,原告与盛大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盛大公司垫付各项赔偿款共计85万元,待盛大公司向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理赔款由原告领取。原告依约于2021年6月18日,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8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盛大公司要求其履行保险理赔手续及归还该笔垫付款,但盛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表示拒绝,造成原告巨额损失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争议,对原告替我公司垫付了85万元也无争议。当时双方协商的由保险公司理赔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同时,车辆是挂靠车辆,车辆是***挂靠我公司的,我们签的有车辆挂靠合同。支付多少应当由保险公司去认定,我们公司无法决定。
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我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权起诉我公司。2、本案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我公司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即便认定是交通事故,原告也应当提供事故认定来确认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另外,需核实事故车辆证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存在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本案应当追加侵权人***为被告,请法院核实原告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现在无法确定原告赔付款项是否为工亡赔偿金。侵权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原告非直接受害人,其只能请求直接物质损失及丧葬费。我公司非直接侵权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恒通公司提交的新高公(刑)拘通字[2021]143号拘留通知书复印件、死者***火化证复印件、新乡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堤乡庄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对上述证据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盛大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对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对死者***家属赔付85万元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故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2、恒通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该录音文字整理版存在错误之处,但可以证明恒通公司催促盛大公司抓紧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的事实,故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3、盛大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即便盛大公司与车辆挂靠人***存在“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补齐,甲方概不负责”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盛大公司与***之间的约定,对外不能产生效力,也与盛大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符,故该证据与案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日,案外人***与盛大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豫GG××**重型自卸货车以盛大公司名称登记上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挂靠盛大公司经营。***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盛大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就被保险车辆豫GG××**货车向人寿财险新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
2021年6月17日下午2点半左右,***驾驶豫GG××**车辆在向恒通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运送渣土时,在新乡市××庄××村发生致使与恒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场拨打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的服务电话就保险事故报案,人寿财险新乡公司派人出险进行了现场查勘。2021年6月18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盛大公司与死者***的家属***、***、***、***签订《协议书》,就案涉交通事故约定由盛大公司垫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合计85万元。同日,盛大公司(甲方)与恒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85万元,该赔偿款由乙方先行垫付,等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保险公司理赔款项由乙方领取。签订协议当日,恒通公司向***、***、***、***支付了35万元现金,并将其余50万元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及指定收款人***出具了收条。之后,盛大公司以恒通公司未将受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交付为由未向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申请理赔。
本院认为,盛大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自恒通公司垫付85万元赔偿款后,盛大公司以恒通公司未将受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交付为由未向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申请理赔,至本案庭审已长达十个月,造成恒通公司资金长期被占用,属于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将交付谅解书作为申请理赔的条件,盛大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申请保险人理赔实质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将恒通公司垫付的85万元赔偿款予以返还,故本院对恒通公司第一项诉求予以支持。恒通公司要求保险人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恒通公司并非案涉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权基于与盛大公司的协议约定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理赔。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无依据的主张他人承担该责任。因此,本院对恒通公司第二项诉求不予支持。对于人寿财险新乡公司要求追加***参与本案诉讼的申请,在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盛大公司对85万元赔偿款的支付等事实均无争议的情况下,因案涉纠纷系盛大公司违反与恒通公司的合同约定导致,***是否参与诉讼,与案涉纠纷的处理无必要的关联,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对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盛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50000元;
二、驳回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新乡市盛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由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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