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薛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建国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吕得法,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能电力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吕得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康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博能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外41万方土方开挖及相应33万方土方外运,缺乏证据证明。爱康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不存在合同外增量。1.案涉工程使用的土地是从当地牧民处租赁的较为平坦的牧场,面积约900亩。如果需要开挖41万方的土方,则整个牧场需平均向下挖70多厘米,如此施工显然不符合实际。2.从工程施工工艺看,建设过程中仅桩基打孔涉及土方开挖,但桩基直径较小,技术上根本不需要在方阵内整体大量挖土、填土及相应的场内倒运和外运。根据爱康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案涉工程光伏阵列区共计挖土3.08万方、填土2.91万方,且均系合同内工程量。因此,不可能存在33万方土方外运。3.2015年1月15日的两份《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不能证明工程实际情况。爱康公司系被迫签署上述两份签证单,以满足***弥补工程量的目的。爱康公司已举证(2016年2月2日会议纪要、2016年3月10日签证单、两份测绘合同及五份图纸)证明不存在合同外增量。各方往来签证等是单纯为谈判编制的文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通过测绘图也可以看出地貌没有变化。爱康公司提交的相应视频和新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合同外增量。4.***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场内倒运和外运。原判决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场内倒运300米和余土外运1000米的意见,但鉴定机构的运距系自行推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运距的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爱康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土方开挖和场内倒运、外运两项合同外增量。爱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拟证明本案不存在合同外增量。经审查,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开工,2015年5月30日竣工交付。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多张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实际开挖深度与报价相差太大,请求按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多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单亦载明,因地基土不能作为基础持力层,须将现有的土挖至能作为持力层的方,即在设计图的基础上挖至持力层,将设计标高以下的部分用戈壁石加土后回填至设计基础标高,然后进行基础施工。2015年1月15日的两份《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载明了增加的工程量,上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盖章,爱康公司称其系被迫签署这两份签证单,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一审法院亦委托鉴定机构对增加的工程量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和《补充鉴定报告》针对增加的土方开挖及场内倒运、外运作了明确说明。原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存在土方开挖及场内倒运、外运两项合同外增量,处理正确。爱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爱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卓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