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建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为刚、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