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502民初81号
原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建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宇飞,系该公司财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建光,系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咨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塔斯尔海街楚星苑小区45号楼商住104-1室。
原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咨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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