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502民初204号
原告: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敏,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双河市八十九团天山路花苑东区44号45号商住楼2楼2—3号。
负责人:赵生玉,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咨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咨公司、建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25787.99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和2018年11月,被告建咨分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二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位于博双快速路生态绿廊及其一期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安装,工程价款为53682.49元和72105.5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按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建咨分公司使用。但工程款经催要至今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建咨分公司作为被告建咨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也应由被告建咨公司承担。经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咨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建咨分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原告(乙方)与被告建咨分公司(甲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为53682.49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作为工程款。同年8月5日,该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原告开具金额53682.49元增值税发票交被告建咨分公司入账。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建咨分公司(甲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为72105.50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作为工程款。同年11月25日,该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原告开具金额72105.50元增值税发票交被告建咨分公司入账。
上述事实,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份、增值税发票二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博能公司与被告建咨分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案涉工程款应由被告建咨公司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建咨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5787.99元(53682.49元+72105.50元)。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贺雅卿
法律文书附页
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