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941号之三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李容华,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第三人:薛为刚,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李容华与被告***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第三人薛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博能公司和***先后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被告博能公司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疫情管控,暂时无法安排庭期,同时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寿海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人民陪审员  程树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