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41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欣,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孙岩。
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6,30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2年9月2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6,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2年9月27日已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建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和贵
书 记 员 赵和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