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且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712号
原告:上海且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17号111室(G1-103)。
法定代表人:陈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原告上海且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且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且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