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2325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南自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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