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333号
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
被告: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鑫越极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科创基地2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鑫越极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