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39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9号宏图大厦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