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576号
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鑫越极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科创基地2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鑫越极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3,545元,由原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