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5财保16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梧升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