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65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01,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9月1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1,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