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萨法执字第7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9305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1938元(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96316元(含执行费1325元,已交至本院财务),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