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大庆盛艺建筑装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终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二医院退休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中心血站退休职工,住大庆市*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二医院退休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四医院职工,住大庆市*尔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H-0-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系上诉人建成,还是被上诉人自建取得,若被上诉人取得,是如何取得,上诉人为何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至今,被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所有权证系如何取得等相关事实均未查清,致使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预交,应予退回。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楠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