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民初7597号
原告: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金宝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