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1、丁某2,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 曾
书记员 陈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