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熊在林与孟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2民初148号
原告:熊在林,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炜,九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孟波,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大道2004号3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05333W。
法定代表人:**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熊在林与被告孟波、**、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减半收取1915.5元,由原告熊在林承担。
审判长许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饶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