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528114XQ。
法定代表人熊国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厂房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7QFC25。
被执行人: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白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1003M38NK6WXY。
负责人:欧阳建平。
被执行人: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大道2004号3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005333W。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39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日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饶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