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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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739号
申请人: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纵五路以西、纬三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431812613。
法定代表人:张银娥。
诉讼委托代理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7QFC25。
法定代表人:杨淑清。
被申请人:李红,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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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大道2004号3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05333W。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平。
申请人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李红、***、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李红、***、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周咏春自愿以其位于(房产证号:抚房权证字第0××**,房屋建筑面积404.78㎡)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被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赔偿难以实现,对案外人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纵嘉贸易有限公司、李红、***、江西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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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封案外人周咏春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证号:抚房权证字第0××**,房屋建筑面积404.78㎡)的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兴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根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