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民初128号
原告江西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德贤珠宝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德兴市卓悦置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德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尔原创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卓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东进、张东兴、张煌煌、张宏图、翁清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并至另一案中一并调解处理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西荣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荣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58元,减半收取115,9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29元,由原告江西荣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徐迎风
审判员 李 虹
书记员 叶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