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96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蟠龙大道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45015H。
法定代表人:吴远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
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0107民初96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617.04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以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617.04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