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7民初9615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岸市水头镇石材产业展示运营中心C85(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蟠龙大道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45015H
法定代表人:吴远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晨,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石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达石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平,被告丽贝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黄晨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达石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522617.64元;2.判令被告以年利率24%向原告赔偿自本案货款全部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天1月2日起按照本金1522617.64元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18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因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的江西省展览中心改造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了《江西省展览中心石材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石材,合同约定总价(含17%增值税)为5100061.3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由原告提供等额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货物经被告公司收货代表签字确认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含税),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对石材进行加工并交货。截止到2017年12月,原告已开具7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分多次共支付石材款5540000元。经结算,本合同结算价款为7062617.64元,被告尚拖欠石材款1522617.64元。综上,被告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
被告丽贝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石材买卖关系,但双方对于最终的结算金额未确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另原告提供的石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有权在货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具体内容:一、原告提供的石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石材款应当从最终结算中予以扣除,原告供应的石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在结算金额中扣除合同价款20%违约金。二、原告提供的合同外的石材单价和工程量,因存在争议,未经双方最终确认,双方未办理完最终结算,按合同约定原告要求付款的条件未成就。三、原告主张的合同外的加工费无任何依据,应从最终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四、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外的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日,丽贝亚公司(甲方、订货方)与远达石材公司(乙方、供货商)签订江西省展览中心石材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货物名称和等级2.1“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石材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见合同附件合同清单。2.2石材等级合格品。3、货物数量3.1暂估货物数量为(具体见合同清单)。3.2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现场实际使用量或排版图进行最终结算。……5、质量保证5.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2个月。质量保证期自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6、价格6.1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合同附件1:合同清单。6.2本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5100061.38元(1.本次报价含运输费、税费(增值税专票)、装卸费等费用。2.本清单工程量为暂估,最终体量依据技术下料单及排版图据实结算。3.乙方免费提供背条,如产生其他加工费依据我司指导价合理协商,数量依据图纸据实结算。)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359026.82元,增值税为741034.56元(税率为17%)。7、支付7.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在分包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7.2货物经甲方收货代表签字确认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70%。7.3使用本合同所供货物的单项工程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且该货物在过程检验中甲方未发现质量问题,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乙方提供结算数额的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7.4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含税)。该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经验收无遗留质量问题支付给乙方。7.5乙方须在每次结算时提交由甲方收货代表签收的《送货单》供甲方审核确认。《送货单》上须详细列明货物的数量、型号、类别等。7.6如乙方累计提供的货物价款超出合同暂估总价三万元,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加盖合同章,做为请款的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份货款。7.7甲方每笔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乙方必须保证资金流向与合同、发票一致;因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规发票为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交货9.1乙方应于江西省展览中心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交付货物并负责卸至甲方指定存放点。9.2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一式两份。甲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甲方接收了乙方送货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货物,并不表示甲方已经对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完毕,甲方对货物的质量检验依据本合同第10条进行;接收数量不做为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数量按照3.2条执行。9.3在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清点、检查所送货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是否与《送货单》相符;对于符合《送货单》的,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代表签字。对于数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于不符合约定的产品乙方应负责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9.4乙方应自行负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包装费用。……11.1乙方投标时应提供本合同订购材料样板,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将乙方投标时提供的样板作为合同的样品,共同进行样品封存。11.2分批供货的,每批石材进场时,甲方有权随机抽取该批货物样板,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封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以该批货物封存样板送交国家建材局石材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双方认可该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作为双方索赔依据。……15、缺陷索赔15.1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现象,有权单方或邀请乙方向国家建材局石材质量检测中心送检,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方认可该检验报告(证书)的法律效力,甲方可以据此向乙方提出索赔。……15.6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日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8、双方负责代表18.1甲方指定陈志业131XXXXXXXX宣俭弟186XXXXXXXX为其现场负责收货代表。乙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18.2乙方指定王永泉177XXXXXXXX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18.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远达石材公司提供一份物资结算单,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显示合计结算价7062617.64元,预留保证金353130.88元。甲方处有经手人李志佳签字,没有丽贝亚公司盖章,乙方处有经手人王永泉签字。丽贝亚公司认可李志佳为涉案合同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员,但认为其无权出具结算单,且该签字亦不是李志佳的笔迹。
远达石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开具300万元的发票,丽贝亚公司已签收。远达石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开具200万元的发票,丽贝亚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收。远达石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开具100万元的发票,丽贝亚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签收。远达石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开具100万元的发票,丽贝亚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收。
截至2018年8月23日,丽贝亚公司已向远达石材公司支付554万元。分别为2017年7月6日支付50万元、2017年8月15日支付100万元、2017年8月22日支付70万元、2017年8月29日支付70万元、2017年9月22日支付66万元、2017年10月25日支付50万元、2017年12月12日支付5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80万元、2018年5月24日支付10万元、2018年8月23日支付8万元。
远达石材公司提交2017年6月至9月之间的发货清单证明发货情况,丽贝亚公司主要对送货单中记载的加工费、未签字的送货单、送货单中记载的合同外工程量、白玉兰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存在异议。
2020年5月9日,远达石材公司向丽贝亚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石材款和利息,并表示若丽贝亚公司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远达石材公司将积极配合。
丽贝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远达石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江西省展览中心石材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发票、银行回单、律师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丽贝亚公司与远达石材公司签订的江西省展览中心石材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远达石材公司向丽贝亚公司供货,丽贝亚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
对于远达石材公司主张按照2018年10月25日的物资结算单结算一节,本院认为因该结算单没有丽贝亚公司盖章,李志佳并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有结算权限的工作人员,故本院对该物资结算单无法采信。
对于丽贝亚公司主张的远达石材公司提供的石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一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丽贝亚公司若认为石材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邀请远达石材公司或者自行向国家建材局石材质量检测中心送检,双方均认可国家建材局石材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书)为索赔依据。但丽贝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形式,而是案外人开具的监理通知单,该监理过程远达石材公司未参与,远达石材公司对该监理结论亦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采信。
对于丽贝亚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的石材单价和工程量因存在争议,未经双方最终结算、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付款的条件未成就一节,本院认为,远达石材公司已实际供货,丽贝亚公司已接收货物并实际付款554万元,实际付款金额超过合同约定金额,远达石材公司在律师函中亦表示可以配合丽贝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丽贝亚公司未积极促进条件成就,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丽贝亚公司主张的不支付加工费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远达石材公司免费提供背条,如产生其他加工费依据丽贝亚公司指导价合理协商,数量依据图纸据实结算。故根据合同可以明确得知,双方对于另行支付除背条之外的加工费是有明确约定的。且在送货单中,远达石材公司明确了加工费的项目、单价、计算方式、总价,丽贝亚公司授权的人员亦签字确认,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丽贝亚公司主张的部分送货单无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原告计算错误等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核算,扣除上述金额后,远达石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金额多于远达石材公司主张的结算总金额7062617.64元,扣除丽贝亚公司已经支付的554万元,丽贝亚公司还应支付远达石材公司货款1522617.64元,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远达石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物经丽贝亚公司收货代表签字确认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丽贝亚公司向远达石材公司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70%。远达石材公司提供结算数额的全额发票,丽贝亚公司向远达石材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不含税),该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经验收无遗留质量问题支付远达石材公司。远达石材公司已提供累计700万元的发票。最后提供发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丽贝亚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收上述发票,扣除质保金后已足额提供。故扣除5%质保金后未付款的部分1169486.76元,应从2017年12月22日后的7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353130.88元应从质保期结束后,即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方法,酌定逾期付款损失的标准为年利率6%。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522617.64元;
二、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169486.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3130.8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3元、保全费5000元(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