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2505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坤,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龙,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石材产业展示运营中心C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45015H。
法定代表人:吴远游,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远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速录员 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