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新燃热能自动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松原市百润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新燃热能自动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524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百润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德辉。
被告***,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新燃热能自动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松原市百润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新燃热能自动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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