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421号
被执行人: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3-10室。
法定代表人:葛若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2)皖04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8865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乃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