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辉,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审被告: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27996R。
法定代表人:葛若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启辉、原审被告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参与案涉工程建设尚不明确,案涉合同的真实性尚待证明,不能以其单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事实尚未查明,法律关系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本案应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审 判 员  隋荣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雅茹
书 记 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