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财保3195号
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淮南工业园(安徽天洲公司院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3074689Q。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27996R。
法定代表人:葛若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舜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通道南侧西经十八路淮南骏艺艺术学校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8LJ5518L。
法定代表人:吴庆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舜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行(账号:2001********)银行存款988692.30元予以冻结。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