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8615号
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万茂中心A区2栋2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0HLD8P。
法定代表人:丁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相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小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